一、申請者應確依公告內容檢附應附文件(服務證明之工作內容並請據實詳填),於申請日期內送件。
本年度申請日期自民國107年6月1日至6月30日止。
二、本次審查結果預定於107年8月函復,申請人於完成通訊申請後,應請另將申請書電子檔寄至邱奕傑先生(Email:sa820524@mohw.gov.tw)。
三、申請方式及地點:
(一)一律通訊申請。
(二)請寄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第三科收(並於信封上註明係申請辦理社會工作年資審查)。
(三)洽詢電話:02-85906632。
四、申請書及服務證明格式:
逕自衛生福利部網站(網址為https://dep.mohw.gov.tw/DOSAASW/,路徑:首頁/最新消息)下載。
應檢附文件:
(一)共同性證明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3、服務證明正本(如附件二)。
4、最近一年內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二)分類性證明文件:
1、服務證明文件為團體或私立機構開具者,另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明細表影本。
(2)服務單位立案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服務單位章程影本。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必要之文件。
2、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1項第2款申請者,另應檢附國外社會工作師資格證明文件。
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第1項第3款申請者,另應檢附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學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資格: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6條,申請部分科目免試之學歷及工作年資:
(一)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之資格,從事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列業務滿5年者。
(二)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之資格,並有外國社會工作師證書及從事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列業務滿1年者。
(三)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師3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2年以上、教授1年以上,講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5條第1項學科至少2科,從事符合社會工作師法第12條所列業務滿1年者。
※相關須知及申請表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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