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 user - 友善校園 | 2020-07-31 | 點閱數: 2117

 

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為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機制,惠請各級學校同仁,如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請多加利用附件社會救助通報表或電話,向本府社會局或各區公所通報。

:::
網站快速連結
https%3A%2F%2Ffriendly.tw%2Fmodules%2Ftadnews%2Findex.php%3Fnsn%3D324
計數器
今天: 8383
昨天: 117117117
總計: 179926179926179926179926179926179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