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會救助法第9條之1規定,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社會工作人員、醫事人員、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因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為落實社會救助通報機制,惠請各級學校同仁,如於執行業務知悉有社會救助需要之個人或家庭時,請多加利用附件社會救助通報表或電話,向本府社會局或各區公所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