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13日衛部救字第1091360629D號函,原「辦理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及從事社會工作業務年資審查要 點」業已廢止,並發布「社會工作實務經驗年資審查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二、要點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