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5月1日衛部救字第1071361751號函辦理。
二、社會福利服務行業自87年7月1日即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因此社福團體不得有違反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致損害渠等權益之情事。
三、有關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爰此類情事得以機密文書處理為宜。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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