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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教科沈澐科員 - 輔諮中心 | 2018-03-23 | 點閱數: 1433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7年3月8日衛部醫字第1071661328號函辦理。

二、查心理師法第8條第1項規定「心理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同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已明定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規定者,除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外,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

三、請心理師謹遵心理師法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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